社會民生
廊坊市支持災后復工復產復市銀行貸款貼息政策解讀明白紙
一、貼息對象
在廊坊市注冊登記、納稅,具有獨立法人資格,在2023年洪澇災害中受災的法人企業(包括工業、農業、商貿領域),需通過銀行貸款恢復生產經營的給予貼息。貼息利率按照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執行。
二、貼息時限
對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間,受災企業的新增貸款,自企業與銀行簽訂合同之日起連續3年給予貼息,不足3年的以實際貸款期限為準。
三、貼息方式
(一)普惠型貼息。自企業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之日起給予3年的財政貼息,不足3年的以實際貸款期限為準。第一年:市、縣兩級分別承擔企業貸款利息的1/2,單個企業貼息最高不超過50萬元;第二年:市、縣兩級分別承擔企業貸款利息的1/3,單個企業貼息最高不超過40萬元;第三年:市、縣兩級分別承擔企業貸款利息的1/4,單個企業貼息最高不超過30萬元。
(二)設備更新維修貼息。受災企業對生產、檢驗、檢測、內部供電等受損設備進行維修、更新、改造的貸款,按照單個企業不超過投資額70%的貸款金額和不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,自企業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之日起給予3年的財政貼息,不足3年的以實際貸款期限為準。市、縣兩級分別承擔企業貸款利息的1/2,單個企業貼息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。
(三)工業企業融資租賃貼息。受災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購買大型或特種設備,按照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50%,自企業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合同之日起給予3年的財政貼息,不足3年的以實際租賃期限為準。市、縣兩級分別承擔企業貸款貼息的1/2,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貼息50萬元,且不超過企業融資成本。
四、申報流程
受災企業需在申報時限內向縣級行業主管部門(工業企業由工信主管部門負責,農業企業由農業部門負責,商貿企業由商務部門負責)提交申請,提供營業執照、貸款合同、放款憑證、貸款用途憑證以及應急部門出具的自然災害受災企業登記信息(或所在鄉鎮、城區政府出具的受災證明),按程序逐級審核后據實撥付。
五、附則
對于省級行業部門出臺的銀行貸款貼息政策,企業同時符合省級貼息和市級貼息的,優先申報使用省級貼息資金。如省級貼息金額低于市級貼息金額的,不足部分按照市級貼息政策補充,高于市級貼息金額的,只享受省級銀行貸款貼息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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